(2017)川0403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刘洪伟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伟,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403民初829号原告:刘洪伟,男,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攀煤(集团)花山煤矿培训分中心职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江南二路二村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14412920X。负责人:王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明,四川广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刘洪伟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攀枝花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1日、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洪伟、被告中国移动攀枝花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洪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恢复攀枝花市西区的中国移动3G信号(如被告因业务合并或升级不能继续提供3G信号,应提供不低于原服务的、可以替代的4G甚至5G信号);强化2G信号流量上网;自2016年1月以来,3G网络不畅流量套餐使用费,17月×20元/月=340元,2012年前后因中国移动未关闭NET接入点,造成多收费用近800元,总计340+800=1140元.网速延误对工作影响相关的损失;2判决被告登攀枝花日报公布案件判决结果;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洪伟放弃要求被告登攀枝花日报公布案件判决结果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原告的手机号为135××××4858的移动卡于2007年开通了中国移动的“GPRS全球通WAP套餐”。前两年攀枝花市西区花山中心社区中国移动3G网络非常好,上网速度快。中国移动现在为建设4G网络,把许多3G信号基站关停了,造成3G用户无法上网。不但3G网络绝大多数时间没有,连最基本的2G网络也经常断网。攀枝花市西区花山中心社区作为城区,还是居民比较集中居住的小区,理应提供更好的网络服务。目前中国电信的3G信号还在提供而且承诺出现问题48小时内未解决给予用户赔偿。但中国移动内部投诉系统中,客服前台和网络专线后台互相推诿,利用强大客服系统平台,拖延时间,就是不解决问题。借此耗费用户时间、精力,采用限速、限接入、频繁断网等手段,逼迫用户就范和放弃目前流量套餐。WAP和NET接入点融合是历史趋势。全球通WAP流量套餐,是没有限速、限流量的,也没有规定是几G的信号接入。现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甚至中国移动都有无限流量套餐,有些省、市也开放了全球通WAP流量4G信号接入。而中国移动作为世界级公司,不想提速降费,还想更改以前签订的流量套餐合同,无非就是为了榨取用户更多剩余价值。中国移动通话资费标准按合同来办事,为什么流量套餐不按合同来,私自改变提供服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没有要求中国移动关停3G基站,这单方面行为无法律法规依据。因为工作的需要,长时间使用网络,3G网络经常断网,延误工作,造成同事、领导间的信任危机,在加薪、升职上遇到障碍。中国移动凭借垄断地位,自己制定霸王条款,随意修改提供服务内容,用户在谈判中处于劣势地位。中国移动攀枝花分公司这种提供少服务、假服务、不服务的行为已构成合同欺诈。为此,特起诉至法院,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刘洪伟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出示照片一张,证明中国移动2017年3月15号停止了3G网络。2、出示照片一张,证明中国电信在2017年3月15日还在提供3G服务。3、出示中国移动短信回复截图,证明原告的移动手机客服服务通道被关闭。4、出示中国移动的通信详单,证明2017年3月7日,客户回访电话收费1块2毛钱,接电话是要6毛钱一分钟的,话费套餐没有改变。5、出示从网络下载的文章《中国移动要大量关停3G基站,看看官方是怎么回应的》,证明中国移动总公司并没有要求关闭3G服务基站,还应该提供3G服务。6、出示原告与中国移动办理的全球通WAP套餐,证明2017年3月15日之前,被告是给原告提供了3G服务的。7、出示原告的移动手机全球通WAP套餐的上网详单,证明被告给原告提供了3G服务,但是网速不够快,经常断网、限速。8、出示从网络下载的文章《中国移动无限流量来了!》及宣传单复印件,证明中国移动2017年5月1日提供了新的无限流量套餐“任我用”及资费说明。9、出示苏宁易购和中国联通共同推出的“冰淇淋套餐”(98无限版)宣传单复印件,证明现在无限流量套餐已经降到了98元,以后无限流量套餐也可能降到二、三十元之内。10、出示中国移动2017年5月24日发送的短信截图,证明现在流量费用已经降到很低。11、出示原告的移动手机流量排行和管理截图,证明中国移动取消3G服务以后,限速本手机流量,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7月11日本手机流量只有100多兆,流量不足以和资费相匹配。12、出示135××××4858手机号码在四川移动网上营业厅上的资费套餐标准截图,证明中国移动会修改用户数据,不能完全寄希望于被告能准确妥善的保存原告证据,如不及时取证,后面取证难度将加大;也证明原告的全球通WAP套餐没有失效时间,可以长久使用。13、出示135××××4858手机号码在2017年7月12日流量上网的截图,证明在中国移动CMWAP接入协议下完全可以正常访问NET网站和互联网网站,没有必要使用额外收费的中国移动CMNET接入协议。14、出示135××××4858手机号码在四川移动网上营业厅上2017年7月的上网详单截图,证明2017年6月底、7月初原告仍然是中国移动通信集团3G用户,可以使用3G流量上网服务。15、出示2017年7月11日原告和中国移动10086服务热线通话录音文字记录,证明中国移动可以人工关闭NET流量接入,可以只能用WAP接入,如果中国移动操作不当,会造成NET流量接入巨额收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公司并没有下发3G基站撤销通知,也没有收到攀枝花分公司的相关备案;原告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使用中国移动3G信号流量上网。16、出示2017年7月13日原告和中国移动10086服务热线通话录音文字记录,证明在2009年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取得3G牌照时,原告就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通过协商一致达成新的电信服务合同,成为3G用户并可以使用3G信号流量上网;中国移动设置了新技术升级使用障碍,如果要换4G,使用4G信号上网流量服务必须取消全球通WAP套餐。17、出示135××××4858手机号码在四川移动网上营业厅上2017年7月通话详单截图,证明原告提供的通话录音文字记录与通话详单记录是吻合的,原告所拨打的10086是四川省客服热线,在全省享有最权威的解释权,不受攀枝花市控制。18、出示2017年7月13日原告和攀枝花市移动公司网络部客服服务热线通话录音文字记录,证明原告已经和被告有过多次投诉和沟通,可被告一直不予解决;攀枝花市西区花山中心社区所在区域,原先有3G信号的覆盖,是近段时间因为没有继续支援和网络设备投入到3G基站中,所以撤掉了。19、出示189××××5778手机号码在中国电信2017年7月通话详单,证明原告提供的通话录音文字记录与通话详单记录是吻合的。原告保证提供所有的证据都准确合理,甚至有些还能现场证明。被告中国移动攀枝花分公司辩称,首先,原、被告于2003年10月2日建立了电信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刘洪伟的手机号码为135××××4858。原告刘洪伟在2007年6月1日另行订购了“GPRS全球通WAP套餐”,服务及资费内容为:“20元月租,不限CMWAP流量,CMNET流量0.01元/KB”。该网络流量套餐为2G业务,至今2G业务也仍然在正常运行。GPRS全球通WAP不限量套餐业务是基于当时的技术背景推出的服务,移动公司与用户在双方约定之时并不能对未来技术变革作出预判,双方约定服务仅使用于2G网络,也符合双方约定的目的,对价公平。原告的权利只能以订立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准,现在原告要求满足该套餐产品在3G、4G网络条件下使用,超出了双方电信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被告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保证原告订购的“GPRS全球通WAP套餐”在3G或其他网络条件下正常使用。在之前一段时间,被告为提升客户体验,超出最初的合同约定开放了该套餐产品在3G网络条件下的使用,是被告自愿为客户提供的临时优惠,并没有实质性改变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原告刘洪伟以3G网络不畅为由,要求退还2G套餐使用费340元的诉求不应得到支持。其次,“全球通WAP套餐”,服务及资费内容为:“20元月租,不限CMWAP流量,CMNET流量0.01元/KB”。也就是说,若使用手机上网访问WAP网站产生的接入点为CMWAP的GPRS流量,不会产生费用;访问其他WAP网站及使用其他业务产生的接入点为CMNET的流量,按照0.01元/KB计算费用。对于这两个接入点系不同客户接入网络的不同需求,NET接入点是目前智能手机、PC端接入互联网的必要节点,未经通信管理部门允许,被告无权予以关闭,且关闭会导致大量智能手机、PC无法正常接入互联网。套餐明确了如果使用NET接入点会另产生资费。且用户可以选择接入点的方式,若要通过NET接入,用户需在手机上将NET接入方式打开才能浏览相应网站,才会产生相应资费,这纯属原告刘洪伟的个人主观行为,作为被告无权控制原告刘洪伟的手机设置和消费行为,产生的费用应当由原告刘洪伟自行承担。第三,对于网络产品,客户有权利进行选择,2G服务并非唯一的网络产品,若原告刘洪伟现在的工作对网速要求非常高,应当自行选择其它更优质、更先进的网络产品为其服务,因此,对于原告刘洪伟提及网速延误影响工作赔偿损失不应得到支持。第四,原告刘洪伟要求在不换卡的情况下提供4G甚至5G信号,从技术上讲无法实现。2G、3G、4G这3种网络是按照国家指定的制式和频段独立开发和建设的,三种网络之间各自独立使用不同的设备、频段、网络通讯协议等。原告刘洪伟定制的产品是GPRS业务项下的20元全球通WAP套餐,该产品是限定在2G网络条件下提供的服务,原告刘洪伟已定制的WAP套餐业务和移动公司推出的其他4G流量业务是各自基于不同网络和技术前提下提供的服务,不可混同。第五,移动信号的强弱、网络速度的快慢与城市规划、网点建设、用户使用地点、周边建筑、设施等环境、WAP网站的运行维护、终端类型、用户个人感知都有密切关系,不能单纯以个人感受来推断网络快慢。原告刘洪伟提供的照片连最基本的网络状况都无法反映,其手机终端本身的情况,以及使用地点和环境,周边建筑物情况也无法反映,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第六,原告刘洪伟办理的业务早在十年以前,在通信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原告与被告均无法对将来的变革作预测,被告也无法就每一代通信技术能在市场上运营多久作出承诺,随着新技术的产生,顺应市场规律,客户自然会选择更优良的移动通信服务,若原告始终抱着墨守陈规的观念,对于逐渐会被市场淘汰的技术仍要求被告去加强投入,势必与历史潮流相违背,希望原告能客观面对市场上提供的各类通信服务,根据自身需求合理选择。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建立了正常的电信服务关系,原告刘洪伟本人也自愿选择了限定在2G网络GPRS技术条件下使用的通信套餐产品,被告已按约定提供了相关服务,切实履行了义务;原告刘洪伟的诉求超出了双方约定的内容,没有法律依据,恳请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被告中国移动攀枝花分公司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出示客户号码的WAP套餐信息截图,证明原告与移动公司建立的电信服务合同中,关于网络服务使用的是“全球通WAP”套餐,该套餐生效时间为2007年6月1日。2、出示《关于四川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增值业务资费备案表的通知》、《关于移动增值业务资费标准的报告》,证明全球通WAP的资费标准为:20元月租,不限CMWAP流量,CMNET流量0.01元/KB。3、出示新业务宣传单,证明该套餐资费为20元月租,不限CMWAP流量,CMNET流量0.01元/KB”。也就是说,若使用手机上网访问WAP网站产生的接入点为CMWAP的GPRS流量,不会产生费用;访问其他WAP网站及使用其他业务产生的接入点为CMNET的流量,按照0.01元/KB计算费用。刘洪伟明知道会产生费用而使用,应由其自行承担CMNET接入网络产生流量的费用。4、出示华西都市报关于3G技术报道的网络截图,证明移动公司在2009年获得3G业务经营许可。在2007年,移动公司在2007年3G技术还没有获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不可能向客户做出提供3G服务的承诺。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被告中国移动攀枝花分公司出具的客户号码的WAP套餐信息、《关于四川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增值业务资费备案表的通知》、《关于移动增值业务资费标准的报告》这三组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6月1日建立了“全球通WAP套餐”电信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提供了全球通WAP套餐服务,全球通WAP的资费标准为:20元月租,不限CMWAP流量,CMNET流量0.01元/KB。原告刘洪伟在庭审中均认可,故本院对这些证据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6年5月11日,四川省通信管理局向包括四川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在内的单位发出《关于四川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增值业务资费备案的通知》。附件《关于移动增值业务资费标准的报告》(川移司[2006]188号)中的附件一移动增值业务资费标准列表内关于案涉套餐的内容为:WAP套餐1:20元月租,不限CMWAP流量,CMNET流量0.01元/KB,适用全球通和神州行客户(中移数[2002]15号)。四川移动营业厅在2006年印发的业务宣传单中,“新业务资费表”栏倒数第五行表格是针对全球通客户“全球通WAP套餐”的约定:月服务费20元/月,月功能费包含客户当月使用手机上网访问WAP网站产生的接入点为CMWAP的GPRS流量费,访问其他非WAP网站及使用其它业务产生的接入点为CMNET的流量按照0.01元/KB计算。2007年6月1日,原告刘洪伟与被告中国移动攀枝花分公司签订了全球通WAP套餐服务合同,全球通WAP的资费标准为:20元月租,不限CMWAP流量,CMNET流量0.01元/KB。该业务内容为“GPRS”业务,性质为2G业务。2009年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获得第三代移动通信(3G)业务经营许可。目前,2G业务、3G业务仍在正常运行。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2007年6月1日,原告刘洪伟与被告中国移动攀枝花分公司签订了“全球通WAP套餐”电信服务合同,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中国移动攀枝花分公司向原告刘洪伟提供了全球通WAP套餐服务,全球通WAP的资费标准为:20元月租,不限CMWAP流量,CMNET流量0.01元/KB。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对案涉“全球通WAP套餐”的解释如下:结合本案中套餐推出时的技术条件、媒体广告、套餐描述、当事人的实际使用情况,从合同的文义、目的解释,该套餐的使用:1、使用手机上网访问WAP网站产生的接入点为CMWAP的GPRS流量,不产生资费;2、访问其他WAP网站及使用其他业务产生的接入点为CMNET的流量,产生资费,资费按照0.01元/KB计算。因此,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全球通WAP套餐”的约定履行义务,超出合同约定之外的,当事人一方无权要求对方无条件履行。该网络流量套餐为2G业务,至今2G业务仍在正常运行,而且被告中国移动攀枝花分公司并未中断3G信号,在原被告双方“全球通WAP套餐”合同中并未约定被告应无条件地将原告的GPRS进行升级,因此,对于原告刘洪伟要求恢复攀枝花市西区的中国移动3G信号(如被告因业务合并或升级不能继续提供3G信号,应提供不低于原服务的、可以替代的4G甚至5G信号)和强化2G信号流量上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原、被告双方在“全球通WAP套餐”中并未约定使用3G网络,对于原告刘洪伟要求被告中国移动攀枝花分公司支付2016年1月至2017年5月期间的3G网络不畅流量套餐使用费34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刘洪伟未向法庭提交被告中国移动攀枝花分公司未关闭CMNET接入点,造成原告刘洪伟资费损失近800元的相关证据,故对其要求被告中国移动攀枝花分公司支付资费损失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刘洪伟未向法庭提交因网速延误对工作影响造成的损失的相关证据,故对其要求被告中国移动攀枝花分公司赔偿其因网速延误对工作影响的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刘洪伟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放弃要求被告刊登攀枝花日报公布案件判决结果的诉讼请求,原告刘洪伟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洪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洪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唐萌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