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行审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惠安县琼妹副食品店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惠安县琼妹副食品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521行审371号申请人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惠安县螺阳镇西苑南路。负责人周艳秋,局长。被执行人惠安县琼妹副食品店,经营场所惠安县螺城东关社区供销市场内。经营者:张琼妹,女,196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申请人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8月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1月5日以被执行人惠安县琼妹副食品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购进预包装食品没有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也没有���行台帐记录的,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作出(惠)食药监药罚[2016]0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是:一、对于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二、没收扣押的11瓶“彩霞牌甜酸辣酱”、5瓶“咸欢牌南乳汁”、4瓶“劲霸牌鸡汁”、2瓶“凤球唛浓缩汤某”和2瓶“邓老爹风味豆豉”预包装食品,并处罚款55000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惠)食药监药罚[2016]0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1月12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申请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催告书》。本院认为,申请人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惠)食药监药罚[2016]0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根据和依据方面基本合法。被执行人惠安县琼妹副食品店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经申请人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义务。申请人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8月1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惠)食药监药罚[2016]058号行���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惠安县琼妹副食品店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到本院行政庭缴交罚款55000元。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725元,由被执行人惠安县琼妹副食品店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秀忍审判员 吴琼林审判员 杨冬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郑惠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