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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3执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祁永忠、祁慕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祁永忠,祁慕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3执1106号申请执行人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000056-4,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汉中路185号。法定代表人王中宁,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祁永忠,男,汉族,1968年9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祁慕尧,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申请执行人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祁永忠、祁慕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2015)栖民初字第7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祁永忠、祁慕尧银行存款892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