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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3执4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宜昌市伍家岗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与李玉兰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市伍家岗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李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3执4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宜昌市伍家岗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东山大道297号。代表人齐运建,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李玉兰,女,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潜江市,现住址不详。宜昌市伍家岗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与李玉兰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财产调查后,被执行人李玉兰目前尚无财产可供本院执行,且申请人亦提供不了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亦兵审判员  张 勤审判员  朱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余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