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3执4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宜昌市伍家岗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与李玉兰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市伍家岗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李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3执4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宜昌市伍家岗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东山大道297号。代表人齐运建,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李玉兰,女,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潜江市,现住址不详。宜昌市伍家岗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与李玉兰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财产调查后,被执行人李玉兰目前尚无财产可供本院执行,且申请人亦提供不了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亦兵审判员 张 勤审判员 朱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余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