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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1民督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漆翠平申请支付令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漆翠平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1民督35号申请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县浯溪镇金盆路与椒山南路转角处。法定代表人:刘国富,该行董事长。被申请人:漆翠平,男,196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祁阳县。申请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漆翠平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后,于2017年7月28日发出(2017)湘1121民督35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漆翠平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向被申请人漆翠平送达支付令之前,发现支付令无法送达债务人,申请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支付令申请,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湘1121民督35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270元,由申请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红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申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