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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5民初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魏兵成与张萍、李兴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兵成,张萍,李兴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5民初1012号原告魏兵成,性别:××,农民,住湖北省房县。被告张萍,性别:××,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房县。被告李兴建(被告张萍丈夫),性别:××,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房县。原告魏兵成与被告张萍、李兴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魏兵成以需考虑一段时间为由,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魏兵成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属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兵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50元,减半收取3325元,由原告魏兵成负担。审 判 员 周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代 晓阳附相关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