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5民初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魏兵成与张萍、李兴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兵成,张萍,李兴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5民初1012号原告魏兵成,性别:××,农民,住湖北省房县。被告张萍,性别:××,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房县。被告李兴建(被告张萍丈夫),性别:××,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房县。原告魏兵成与被告张萍、李兴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魏兵成以需考虑一段时间为由,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魏兵成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属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兵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50元,减半收取3325元,由原告魏兵成负担。审 判 员 周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代 晓阳附相关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