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朱铎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朱铎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424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朱铎政,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执行人朱铎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102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281执42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现有财产依法本案可以处置时,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瑞国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靳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