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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民初5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杜枝清与台州丹尼尔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陈坤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枝清,台州丹尼尔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陈坤山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5661号原告:杜枝清,男,196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杰,玉环县坎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台州丹尼尔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楚门镇楚柚南路311号201室。法定代表人:陈坤山,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陈坤山,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枝清与被告台州丹尼尔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陈坤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七日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滨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苏雪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