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东执字第22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邵增华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邵增华,李秀丽,周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聊东执字第2293—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路育新苑公建楼。代表人刘建立,经理。被执行人邵增华,男,197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聊城市东昌府区梁水镇人民政府职工。被执行人李秀丽,女,197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现职业住址不祥。被执行人周涛,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聊城市东昌府区梁水镇人民政府职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执行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邵增华、李秀丽、周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作出(2014)聊东执字第2293—3号执行裁定书扣留了被执行人周涛、邵增华的工资收入,经我院依法多次提取其工资收入,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涛、邵增华工资收入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史春贵审判员 白 玮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赵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