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3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古北机械有限公司与杭州萧山浦阳织带厂、孙益明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古北机械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浦阳织带厂,孙益明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312号之一原告:杭州古北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桃北新村。法定代表人:韩铁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煜晖,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萧山浦阳织带厂,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小湖孙村。负责人:孙益明,厂长。被告:孙益明,男,1959年3月22日出生。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婉华(系孙益明妻子、杭州萧山浦阳织带厂员工)。原告杭州古北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萧山浦阳织带厂、孙益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杭州古北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古北机械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萧山浦阳织带厂、孙益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古北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480元,减半收取计47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360元,合计8100元,由杭州古北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晓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何景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