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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3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薛晓东申请郭海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晓东,郭海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3执357号申请执行人薛晓东,男,1978年11月24日生,汉族,干部,住青冈县。被执行人郭海成,男,1985年9月2日生,汉族,肇东市公安局,住肇东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晓东与被执行人郭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薛晓东与被执行人郭海成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223执3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洪彬审判员  张 贺审判员  李景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蒙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