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8民再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赵功坡、殷向刚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赵功坡,殷向刚,许忠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民再8号再审申请人赵功坡,男,生于1973年3月4日,汉族,住唐河县。被申请人殷向刚,男,生于1977年7月21日,汉族,住唐河县。被申请人许忠全,男,生于1976年5月12日,汉族,住唐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雪,女,回族,生于1987年1月11日,住河南省唐河县文峰街道办事处新春社区居委会***号。系许忠全之妻。再审申请人赵功坡因与被申请人殷向刚、许忠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唐民一初字第0308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2017)豫1328民申0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赵功坡因原审案件当事人许忠全、殷向刚、赵功坡达成和解协议,赵功坡于2017年6月27日自愿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赵功坡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若干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功坡撤回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审 判 长 杨国华审 判 员 汤 凯人民陪审员 甄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闫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