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03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韦立标、宣德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桂0503执232号韦立标、宣德达:关于韦立标与宣德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韦立标与被执行人宣德达达成了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宣德达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韦立标缴纳了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250元,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应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503民初1077号民事调解书及立案执行的(2017)桂0503执232号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