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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81执12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杨治忠与陶新、姚菊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治忠,陶新,姚菊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81执12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治忠,男,汉族,1970年1月13日出生,灵武市梧桐树乡卫生室医生,住宁夏回族自治灵武市。被执行人陶新,男,197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姚菊红(又名姚学彬),女,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执行杨治忠申请执行陶新、姚菊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治忠以双方案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宁0181执12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自建审判员  白 萍审判员  唐彩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红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