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81执12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杨治忠与陶新、姚菊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治忠,陶新,姚菊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81执12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治忠,男,汉族,1970年1月13日出生,灵武市梧桐树乡卫生室医生,住宁夏回族自治灵武市。被执行人陶新,男,197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姚菊红(又名姚学彬),女,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执行杨治忠申请执行陶新、姚菊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治忠以双方案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宁0181执12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自建审判员 白 萍审判员 唐彩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红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