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朱东兰与大丰市人民印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东兰,大丰市人民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435号申请执行人:朱东兰,女,汉族,1971年12月15日生,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大丰市人民印刷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443434-2,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西康南路。法定代表人:夏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朱东兰与被执行人大丰市人民印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982民初3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朱东兰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大丰市人民印刷有限公司所有的厂房及土地已被我院另案通过司法网拍处置完毕,部分优先债权人与大丰市人民印刷有限公司之间的诉讼仍在本院审理当中,故目前上述拍卖所得款尚不具备分配条件。待被执行人上述财产符合分配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982民初3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强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花剑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