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6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四川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兰才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兰才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6民初539号原告:四川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戚光伦,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淇曲,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女,生于1995年1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兰才林,男,出生于1942年12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兰才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李昌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田永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