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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02民初5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贵阳腾飞广告有限公司与贵阳和力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阳腾飞广告有限公司,贵阳和力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02民初5403号原告:贵阳腾飞广告有限公司,地址在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项目C区第11栋1单元6层8号。法定代表人:任媛媛。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燕,贵阳市南明区沙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贵阳和力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贵阳市云岩区鹿冲关路108号,现办公地址在贵阳市南明区兴关路40号星光酒店二楼。法定代表人:刘麒。本院在审理原告贵阳腾飞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和力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阳腾飞广告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贵阳腾飞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阳腾飞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元,由贵阳腾飞广告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丹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 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