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6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共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翁端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共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翁端春,左点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6执57号申请执行人:共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翁端春,住德安县,被执行人左点安,住德安县,共青农村商业银行与翁端春、左点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一初字第214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17年1月16日我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翁端春、左点安动产与不动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127056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还剩余标的127056元未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26执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辉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熊 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