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3民初6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杨春辉与梅佳飞、陈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辉,梅佳飞,陈美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13民初6019号原告:杨春辉,男,1986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被告:梅佳飞,男,1996年3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被告:陈美珍,女,1963年2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原告杨春辉与被告梅佳飞、陈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春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梅佳飞、陈美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春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梅佳飞、陈美珍返还借款1.5万元;2、梅佳飞、陈美珍支付借款总金额24%的违约金,即3600元;3、梅佳飞、陈美珍以1.5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利率四倍支付借款利息,借款之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止;4、梅佳飞、陈美珍承担本案诉讼费。审理中,杨春辉表示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和第三项诉讼请求系同一意思,即要求梅佳飞、陈美珍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事实和理由:其系经朋友介绍认识梅佳飞。2017年2月18日,其与梅佳飞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梅佳飞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其借款1.5万元,月利息2.5%,其于2017年2月18日将1.5万交付给梅佳飞,还款期限为2017年2月24日;如梅佳飞逾期不归还借款,其有权提前收回合同的全部借款金额,毛卉并支付借款金额的日息0.5%的罚息及25%的违约金;因诉讼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等全部由违约方承担。梅佳飞收到上述款项后,在借款合同上书写了收条予以确认。陈美珍在借款合同和收条上均已担保人名义签字。借款后,梅佳飞、陈美珍分文未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梅佳飞、陈美珍未予答辩。根据杨春辉提交的借款合同、收条及当事人陈述,本院对其诉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现无证据表明杨春辉与梅佳飞之间的借贷关系存在违法情形,故本院认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梅佳飞未按约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梅佳飞应归还借款1.5万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7年2月18日起的利息及逾期利息。陈美珍作为借款担保人,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应对梅佳飞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杨春辉超出上述范围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梅佳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杨春辉借款1.5万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7年2月18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之的利息、逾期利息。陈美珍对梅佳飞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美珍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梅佳飞追偿。二、驳回杨春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计170元,由梅佳飞、陈美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林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法官助理 应丽燕书 记 员 华 菁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