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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2民初3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罗运明与马怀修、宋守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运明,马怀修,宋守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2民初3077号原告:罗运明,男,194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城关居民,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马怀修,女,65岁,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宋守彪,男,35岁,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运明诉被告马怀修、宋守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运明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运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同合二0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 涛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