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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9执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孙海江与孙晓林、董宏珊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海江,孙晓林,董宏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468号申请执行人孙海江,男,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委托代理人孙海岩,男,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孙晓林,男,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董宏珊,女,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执行的孙海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8日作出的(2017)黑0129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孙晓林、董宏珊追偿权纠纷一案,孙海江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晓林、董宏珊偿还欠款人民币15011.21元,案件受理费12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被执行人孙晓林于2017年12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孙海江欠款人民币7600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孙海江欠款人民币7540.21元(含案件受理费129元),并承担本案的申请执行费的和解协议。2017年8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孙晓林、董宏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金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贾晨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