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2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与齐建国、隋喜华、李守申、刘淑娟、齐凤春、邱凤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齐建国,隋喜华,李守申,刘淑娟,齐凤春,邱凤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02执1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刘玉新。被执行人齐建国。被执行人隋喜华。被执行人李守申。被执行人刘淑娟。被执行人齐凤春。被执行人邱凤春。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齐建国、隋喜华、李守申、刘淑娟、齐凤春、邱凤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6)辽1102民初720号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执权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6)辽1102民初72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革生审 判 员 王 光人民陪审员 刘荣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