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与鲍健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鲍健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95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三大街51号滨海金融街西区4号楼AB座1-4层。主要负责人:冯斌,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煜,男,该分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欣,女,该分行员工。被告:鲍健,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与被告鲍健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42元,减半收取计27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安福超人民陪审员 张永芝人民陪审员 张彦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魏 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