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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民终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淄博友联电器有限公司与王孝芬、张文凤、张文君、杨文奇、唐文刚、王株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淄博友联电器有限公司,王孝芬,张文凤,张文君,王珠清,唐文刚,杨文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民终7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友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太和路578号。法定代表人:李国强,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孝芬,女,1972年11月25日出生,苗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凤,女,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君,男,199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法定代理人:王孝芬(被上诉人张文君之母),住四川省富顺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珠清,男,195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白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文刚,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涛,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文奇,男,196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上诉人淄博友联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孝芬、张文凤、张文君、王珠清、唐文刚、杨文奇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2017)川0322民初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淄博友联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淄博友联电器有限公司在本案庭审前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淄博友联电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由上诉人淄博友联电器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欧阳干林审判员 甘 语 慧审判员 黄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 玉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