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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申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芙蓉、陈建承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芙蓉,陈建承,陈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申1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刘芙蓉,女,198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乐都县。委托代理人:何文斌,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陈建承,男,198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陈志,男,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再审申请人刘芙蓉与被申请人陈建承、陈志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2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认为,刘芙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曾文莉审判员  陈弋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赵艳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