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民再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2江苏金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江苏金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民再2号原审原告江苏金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昭阳路楚水湾雅居。法定代表人易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忠,兴化市楚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王俊,男,198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原审原告江苏金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王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的(2015)泰兴民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判决中被告身份信息确有错误,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2017)苏1281民监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江苏金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被告王俊已补交物业服务费,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江苏金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原审被告王俊已经缴纳物业服务费而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审原告江苏金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撤销本院(2015)泰兴民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邹 健审判员 倪其庆审判员 徐庆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孙子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