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1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王文斌、王灿与宋伟生命权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1执1650号申请执行人王文斌,男,196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王灿,女,2003年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宋伟,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延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文斌、王灿与被执行人宋伟之间生命权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24民终5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文斌、王灿与被执行人宋伟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宋伟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文斌、王灿人身损害赔偿金10万元,申请执行人王文斌、王灿放弃对剩余人身损害赔偿金的执行。现被执行人宋伟将10万元向申请执行人王文斌、王灿支付完毕,申请执行人王文斌、王灿同意终结本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