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5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车宗林、车学林、张清菊、霍云香、车聪敏、刘光礼、四川省古蔺县奢王府酒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古蔺奢王府酒业有限公司,车宗林,霍云香,车学林,张清菊,刘光礼,车聪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5执29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法定代表人:胥进,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省古蔺奢王府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575231474XJ。法定代表人:车宗林,总经理。被执行人:车宗林,男,1963年7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霍云香,女,1966年2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车学林,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张清菊,女,1971年12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刘光礼,男,1957年9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车聪敏,女,1989年9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2016)川0525民初165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四川省古蔺奢王府酒业有限公司(以下奢王府酒业)、车宗林、霍云香、车学林、张清菊、刘光礼、车聪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列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奢王府酒业在向申请执行人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借款时,被执行人车宗林、霍云香以其名下位于古蔺县古蔺镇金兰大道的六处房屋,被执行人车学林、张清菊以其名下位于古蔺县古蔺镇金兰大道的五处房屋,被执行人车聪敏以其名下位于古蔺县古蔺镇金兰大道的房屋进行抵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车宗林、霍云香以其名下位于古蔺县古蔺镇金兰大道的六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执行人车学林、张清菊以其名下位于古蔺县古蔺镇金兰大道的五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三、查封被执行人车聪敏以其名下位于古蔺县古蔺镇金兰大道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四、拍卖被执行人车宗林、霍云香以其名下位于古蔺县古蔺镇金兰大道的六处房屋;五、拍卖被执行人车学林、张清菊以其名下位于古蔺县古蔺镇金兰大道的五处房屋;六、拍卖被执行人车聪敏以其名下位于古蔺县古蔺镇金兰大道的房屋。被执行人车宗林、霍云香负责保管被查封的其名下位于古蔺县古蔺镇金兰大道的六处房屋,被执行人车学林、张清菊负责保管被查封的其名下位于古蔺县古蔺镇金兰大道的五处房屋,被执行人车聪敏负责保管被查封的其名下位于古蔺县古蔺镇金兰大道的房屋。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 鹏审判员 王开亮审判员 朱红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 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