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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3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王胜国与武俊祥、王福彬犯侵占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胜国,武俊祥,王福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3刑初60号自诉人王胜国,住辉南县。被告人武俊祥,住通化市。被告人王福彬,住通化市。自诉人王胜国于2017年5月11日以被告人武俊祥、王福彬犯侵占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查后认为,该案事实不清,缺乏罪证,自诉人提供不出有罪的补充证据,且不撤回起诉。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自诉人王胜国对被告人武俊祥、王福彬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次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贵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安淑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