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3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王胜国与武俊祥、王福彬犯侵占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胜国,武俊祥,王福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3刑初60号自诉人王胜国,住辉南县。被告人武俊祥,住通化市。被告人王福彬,住通化市。自诉人王胜国于2017年5月11日以被告人武俊祥、王福彬犯侵占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查后认为,该案事实不清,缺乏罪证,自诉人提供不出有罪的补充证据,且不撤回起诉。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自诉人王胜国对被告人武俊祥、王福彬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次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贵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安淑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