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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4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高乃珍与程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乃珍,程秀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4民初545号原告高乃珍,男,1951年2月2日生,汉族,昔阳县人。被告程秀明,男,1969年7月30日生,汉族,和顺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乃珍诉被告程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予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保全审 判 员  王新华人民陪审员  焦瑞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吕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