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4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高乃珍与程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乃珍,程秀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4民初545号原告高乃珍,男,1951年2月2日生,汉族,昔阳县人。被告程秀明,男,1969年7月30日生,汉族,和顺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乃珍诉被告程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予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保全审 判 员 王新华人民陪审员 焦瑞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吕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