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瑞、刘朝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刘朝峰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03刑初1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瑞,女,1964年1月3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河南豫冠珠宝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财务负责人,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2016年8月12日被甘肃省迭部县公安局抓获后临时羁押,2016年8月2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被依法逮捕。被告人刘朝峰,男,1981年12月30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原系河南豫冠珠宝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业务员,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2016年8月2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依法逮捕,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西检诉刑诉[2016]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瑞、刘朝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焦晓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瑞、刘朝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1日,河南豫冠珠宝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以下简称豫冠洛阳分公司)在洛阳市西工区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珠宝首饰的批发兼零售,刘某1(另案处理)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李瑞为财务部部长,被告人刘朝峰为业务员。豫冠洛阳分公司成立后,刘某1伙同李瑞、刘朝峰等人在不具备融资资格的情况下,通过公开对外宣传,承诺高额的收益回报,向社会上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经审计,截至2014年9月,豫冠洛阳分公司累计吸收存款35515.15万元,未兑付本金4137.47万元。其中,被告人李瑞吸收存款676万元,未兑付675.98万元,获得提成37334元,被告人刘朝峰吸收存款182.5万元,未兑付182.5万元,获得提成12891元。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及补充说明、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瑞、刘朝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李瑞、刘朝峰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建议判处李瑞、刘朝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被告人李瑞表示认罪,但认为自己吸收的存款没有676万元那么多。在公司打工期间没有对外向客户宣传过,客户都是自己的朋友,自己亲戚朋友的钱也在里面,自己也是受害者。被告人刘朝峰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4日、2011年12月1日,河南豫冠珠宝有限公司、豫冠洛阳分公司先后在郑州市管城区、洛阳市西工区注册成立,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被告人刘某1。其经营范围均为珠宝首饰的批发兼零售。被告人李瑞为豫冠洛阳分公司财务负责人,被告人刘朝峰为豫冠洛阳分公司业务员。豫冠洛阳分公司成立后,刘某1伙同李瑞、刘朝峰等人在不具备融资资格的情况下,通过公开对外宣传,承诺高额的收益回报,向社会上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经审计,截至2014年9月,豫冠洛阳分公司累计吸收存款35515.15万元,未兑付本金4137.47万元。其中,被告人李瑞吸收存款661万元,未兑付650.98万元,获得提成37334元;被告人刘朝峰吸收存款182.5万元,未兑付182.5万元,获得提成12891元。另查明,被告人李瑞于2016年8月12日被甘肃省迭部县公安局抓获后临时羁押,案件审理期间主动退款100000元(含其所获提成37334元);被告人刘朝峰于2016年8月24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其所获提成12891元已退缴。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且能相互印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现金缴款单、证人刘某1、凌某、张某1、刘某2证言、集资参与人倪建华、马某、张某2、崔某、王某、陶某、被告人李瑞、刘朝峰供述与辩解、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及补充说明等。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瑞、刘朝峰违反金融管理法规,伙同他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李瑞、刘朝峰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李瑞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刘朝峰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瑞积极退缴非法获利和部分退赔款,刘朝峰退缴非法获利,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李瑞、刘朝峰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二、被告人刘朝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三、本案已经查封、冻结、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清退集资参与人;本案未追回的赃款赃物,依法继续追缴或责令退赔。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中亮人民陪审员 夏晓梅人民陪审员 党书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 记员 张秋花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