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9民初6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云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云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6282号原告: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镇双桥村锦绣山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4533171XL。法定代表人:徐厚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贤泽,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该公司员工。被告:王云凯,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云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云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高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