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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71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陈桃、成都嘉华美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陈桃,成都嘉华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7103号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商务广场。法定代表人:江宇东。委托代理人:李丽,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张兴华,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陈桃,女,汉族,1982年10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江安县。被告:成都嘉华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1幢12楼1207号。法定代表人:赵桦林。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诉被告陈桃、成都嘉华美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受理通知书上载明原告方应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院预缴案件受理费8488元,而原告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诉被告陈桃、成都嘉华美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利敏人民陪审员  周京燕人民陪审员  叶碧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杨旻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