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民初2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彭水县江北法律服务所与彭雪梅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彭水县江北法律服务所,彭雪梅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2509号原告:重庆市彭水县江北法律服务所,住所地:本县汉葭街道县坝街,组织机构代码56163388-7。主要负责人:刘恩权,该所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方平,重庆市彭水县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雪梅,女,1971年12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重庆市彭水县江北法律服务所与被告彭雪梅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因被告彭雪梅已将代理费结清,原告重庆市彭水县江北法律服务所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水县江北法律服务所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彭水县江北法律服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重庆市彭水县江北法律服务所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彭水县江北法律服务所负担。审判员 徐中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 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