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7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高士显与天津安博睿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士显,天津安博睿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7847号原告:高士显,男,199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被告:天津安博睿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文峰大厦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5MF8H22。法定代表人:姚为锋,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霞,女,天津安博睿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职员。原告高士显与被告天津安博睿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博睿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双方协商,原告已收到被告退还原告预交的相关费用及赔偿损失共计22500元,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士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60元,减半收取980元,由原告高士显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朝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程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