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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刑更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胡某执行变更案件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刑更9号罪犯胡某。本院于2017年5月2日作出了(2017)沪0118刑初482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上海市青浦区司法局于2017年8月1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胡某的缓刑。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上海市青浦区司法局认为,2017年6月26日华新司法所通知所有服刑人员前来进行周报到,发现无法联系胡某本人。从当日起,司法所多次通过公安机关、村居委等途径进行查找,均未与胡某取得联系。至此,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今,胡某未按规定时间报到,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本院对罪犯胡某撤销缓刑,予以收监执行。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日,本院对被告人胡某危险驾驶一案依法作出了(2017)沪0118刑初482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6月26日,罪犯胡某未按时到执行机关报到,后经执行机关多方查找胡某下落均未果。罪犯胡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已超过一个月。上述事实,有上海市青浦区司法局撤销缓刑建议书,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华新司法所司法奖惩讨论记录,青浦区司法局司法奖惩讨论记录,关于提请撤销社区服刑人员胡某缓刑,予以收监执行的报告,关于社区服刑人员胡某违反监管规定的情况报告,社区民警关于社区服刑人员胡某的情况说明,志愿者关于社区服刑人员胡某的情况说明,社工关于社区服刑人员胡某的情况说明,司法所与胡某联系情况的相关材料,提请公安机关协查及回复情况材料,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决定书,本院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告知书、保证书,社区矫正宣告书、责任书,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某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7)沪0118刑初482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胡某宣告缓刑三个月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胡某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一个月。(刑期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宝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肖思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制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缓刑、假释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人民法院应当将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书送交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根据有关规定将罪犯交付执行。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