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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02民初8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何伟与陈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伟,陈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8945号原告何伟。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媛媛,江苏三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启。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伟诉被告陈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小苗代理审判员  王南南人民陪审员  孙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姜 楠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