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3执1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诉何玺凤童坚何国庆李红卫陈迪平吴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何玺凤,童坚,何国庆,李红卫,陈迪平,吴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1768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法定代表人:刘红樱,行长。被执行人:何玺凤,女。被执行人:童坚,男。被执行人:何国庆,男。被执行人:李红卫,女。被执行人:陈迪平,男。被执行人:吴娟,女。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6年12月29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44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陈迪平名下位于长沙市香樟路某房产、被执行人李��卫名下位于长沙市狮子山2片某房产及位于长沙市向韶村某房产共计三套房产进行拍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陈迪平名下位于长沙市香樟路某房产、被执行人李红卫名下位于长沙市狮子山2片某房产及位于长沙市向韶村某房产共计三套房产予以拍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向国雍审 判 员  周洪波审 判 员  荆 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童 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