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敏与唐成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敏,唐成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5民初563号原告:王敏,女,1985年0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席伟华,男,195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唐成柱,男,198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王敏与被告唐成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席伟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成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工资款2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份至2015年8月份,被告雇佣原告在其承包的工地做工。经结算,工资款为20000元,至今未付。被告唐成柱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雇佣原告在建筑工地做工,被告于2015年10月16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借(欠)王敏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于2016年5月10号付清。借款人唐成柱。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欠条等在卷证明。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欠原告工资事实清楚,有欠条在卷佐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成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敏工资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唐成柱负担;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唐成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戎 阳人民陪审员 刘 银人民陪审员 李西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胡雅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