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2执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晓婷、陈安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婷,陈安宁,查桂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2执628号申请执行人王晓婷,女,汉族,1979年9月14号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被执行人陈安宁,男,汉族,1971年9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查桂艮,女,汉族,1971年10月14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802民初19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安宁、查桂艮银行存款2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方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冯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