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8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旬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相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旬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相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8执1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旬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旬阳县文化东路6号。委托代理人邓久华,系该公司小河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吴相虢,男,汉族,1977年12月16日出生,住旬阳县,居民。申请执行人陕西省旬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相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8民初8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0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7年7月17日就履行还款义务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吴相虢已还本金142500元,余款本息于2017年12月17日前还清。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928执1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骆云桥审判员 白建刚审判员 刘家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