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9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正德与金仁忠、程瑶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正德,金仁忠,程瑶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9914号原告:陈正德,男,195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金仁忠,男,196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程瑶芳,女,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正德与被告金仁忠、程瑶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正德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玉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吴育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