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4执5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泗洪县苏展实业有限公司与泗洪县佳和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泗洪县苏展实业有限公司,泗洪县佳和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4执5241号申请执行人:泗洪县苏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经济开发区金沙江路北侧9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753229547W。法定代表人:付玉兵,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泗洪县佳和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长江路北侧嵩山路东侧(湖滨天地)10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67762427XT。法定代表人:林春国,该公司总经理。依据(2016)苏1324民534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泗洪县佳和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泗洪县苏展实业有限公司5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8830.5元由泗洪县佳和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经申请执行人泗洪县苏展实业有限公司申请,2016年12月20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1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17年8月2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2017年6月30日轮候查封泗洪县佳和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泗洪县长江路北侧嵩山路东侧(滨湖天地)6幢的房产,2017年7月4日轮候查封泗洪县佳和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苏N×××××、苏N×××××小型轿车(未能实际扣押),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 波执行员 王伯涛执行员 赵 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卢 瑶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6)苏1324执5241号申请执行人:泗洪县苏展实业有限公司吗,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经济开发区金沙江路北侧9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753229547W。法定代表人:付玉兵,该公司总经理。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长江路北侧嵩山路东侧(湖滨天地)10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67762427XT。法定代表人:林春国,该公司总经理。依据(2016法定代表人:林春国,该公司总经理。依据(2016)苏1324民534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泗洪县佳和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泗洪县苏展实业有限公司5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8830.5元由泗洪县佳和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经申请执行人泗洪县苏展实业有限公司申请,2016年12月20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1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李桂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2017年1月6日,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于2017年8月2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2017年6月30日轮候查封泗洪县佳和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泗洪县长江路北侧嵩山路东侧(滨湖天地)6幢的房产,2017年7月4日轮候查封泗洪县佳和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苏N×××××、苏N×××××小型轿车(未能实际扣押),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刘波执行员王伯涛执行员赵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卢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