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2执4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李树民与冷春梅、李树明、黑龙江省圣龙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民,黑龙江省圣龙酒业有限公司,冷春梅,李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2执4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树民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圣龙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冷春梅,总经理。被执行人冷春梅被执行人李树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2民初61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树民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9072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冷春梅、李树明、黑龙江省圣龙酒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文彬审判员 孙鸣辉审判员 徐大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徐海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