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202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高某某申请代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代某某,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02执109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代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在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辽1202民初2145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代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中,被执行人代某某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借款本金X万元,被执行人张某某、刘某某在抵押财产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某某、刘某某所有的房屋,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代某某、张某某、刘某某下落,查封房屋暂不能处理,未查找到三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执行标的额未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辽1202民初21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余下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军审判员 闫利剑审判员 史伟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松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