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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2民初1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向孟江与宣汉县农业科学研究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孟江,宣汉县农业科学研究所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2民初1916号原告:向孟江,男,生于1981年10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朝国,宣汉县东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宣汉县农业科学研究所,住所地,宣汉县东乡镇琦云路***号。法定代表人:王荣,该所所长。原告向孟江与被告宣汉县农业科学研究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向孟江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向孟江申请撤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孟江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向孟江负担。审判员  程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