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3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扬州瑞辉化纤制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扬州瑞辉化纤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03执28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和孚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翁中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扬州瑞辉化纤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仪征经济开发区科研四路。法定代表人:杜桂芳,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瑞辉化纤制品有限公司的(2017)浙0503执285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尚余人民币196584.7元未能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503执28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建峰审 判 员 徐小明代理审判员 黄 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楼腾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