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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民初2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曲先湖与李敬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先湖,李敬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2618号原告曲先湖被告李敬森本院在审理原告曲先湖诉被告李敬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要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敬森银行存款人民币8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丽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