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2财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刘红艳、杨光良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红艳,杨光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财保80号申请人:刘红艳,女,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铜仁市。被申请人:杨光良,男,196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铜仁市碧江区。申请人刘红艳因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导致判决不能执行,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杨光良以贵州省建筑工程勘察院的名义在铜仁市国土资源局碧江分局实施的铜仁汞矿矿山地质环境三期治理工程第三标段工程款人民币18万元资金进行保全,提供现金5万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红艳向本院提出���被申请人杨光良以贵州省建筑工程勘察院的名义在铜仁市国土资源局碧江分局承建的铜仁汞矿矿山地质环境三期治理工程第三标段工程款人民币18万元资金进行保全,并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光良以贵州省建筑工程勘察院的名义在铜仁市国土资源局碧江分局承建的铜仁汞矿矿山地质环境三期治理工程第三标段工程款人民币18万元资金。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玉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邱 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