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3民终1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李根龙、李林等与沭阳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沭阳县人民医院,李根龙,李林,李丽,李秀,李畅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16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沭阳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沭阳县迎宾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周业庭,该医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亮,该医院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林,江苏梦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根龙,男,194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沭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林,男,196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沭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丽,女,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沭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秀,女,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沭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畅,男,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沭阳县。五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月来,江苏沂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沭阳县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李根龙、李林、李丽、李秀、李畅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1322民初19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应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1322民初196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案件受理费1988元,退还上诉人沭阳县人民医院。审 判 长 徐建华审 判 员 徐 兵审 判 员 孙 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法官助理 陈 博书 记 员 吴红利第1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